垃圾填埋场的厂房缴纳房产税吗怎么算-内蒙古北方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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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

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

城市房地产税制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税或免除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

不同城市的房产税政策上可能有一些差异,具体还是要以当地政策来进行房产税的交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污泥如果自己无法处理的话需要委托处理,目前大多数的拖到垃圾填埋场作为垃圾处理的,需要交给填埋场处理费,而不需要额外缴纳固体排污费(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讲,既然缴纳固体排污费的话,就不需要自己处理污泥了,谁收费谁处理)?

购买产房时需要交纳契税,记入厂房的原值!

另外贵企业购买的厂房是不是已经做出三证了,如做出了等房产过户后就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关于自有房产如何计算房产税问题,请按如下方法办理:应纳房产税额(年)=房产原值×(1-30%)×1.2%如果房产原值为100000元,应纳房产税计算:应纳房产税额=1000000元×(1-30%)×1.2%=840元/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装修费用,应并计人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同时可按税法规定期限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人占企业总收人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已经废止。

但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其中:(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如暖气、照明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过道等;

那些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则不属于房产。

(3)纳税人对原有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锦州市地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